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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我如何判断药家鑫是“激情杀人”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2日作者:人民网

      3月23日,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伤人后又将人刺死案件在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药家鑫的辩护律师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路刚称,药家鑫是“激情杀人”。这一说法受到网友的“炮轰”和受害人家属的不满。药家鑫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激情杀人”是否于法有据,在网络上成为持续的热点。网友也形成了“杀药派”和“保药派”两大阵营。

  今天,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接受本网独家采访,回应网友们对其辩护意见的质疑。

  记者:您为药家鑫辩护之后,很多网友表示不解。您对此有何回应?

  路刚:我在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执业已经多年,就是一名律师,我们律师所指派我办理这个案件,从我接手以后,在本案中我的角色就是被告人的辩护人,我的辩护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被告人有辩护权也是法律赋予的。不管被告人犯多么大的罪,他都有辩护权,而且重刑犯必须有辩护律师参与辩护。如果被告人家属没有委托,司法机关必须为被告人指定一名辩护律师。

  对于网友表示不解的心情我是非常理解的,最起码也体现了网民的爱憎分明,并不是个坏事。我只是依法正常履行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应当履行的职责而已。这次被网友炮轰的同时,不是也有好多支持我的吗?给我发短信,对我顶着压力敢于辩护给予支持。

  而且很多网民不知道,在法院判决以前,被告人只是涉嫌犯罪,其是否有罪,是否最大恶极都有待法庭判决。如果没有控辩审三方的共同参与,怎么能保证审判的公正呢。网民不解与本案的犯罪过程可能也有关系,其实判断一起案件是否罪大恶极,应该从多方面因素去考虑。就拿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说吧,要判断本案的恶性不是说看媒体将本案报道的有多么广泛,而是要从本案侵犯的犯罪客体、犯罪手段、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动机、犯罪人的身份等多方面的因素考虑。而要判断是否有再犯的可能就是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要从被告人以往的表现、案发后的表现、认为态度、悔罪表现等几方面考虑。

  记者:能谈谈您为药家鑫案代理的过程吗?

  路刚:其实这个案件开始由我们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另外一名律师办理,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刚移送检察院的时候,因工作临时调整,律所就指派我办理这个案件。我刚接手的时候,觉得就像往常办理的故意杀人案一样,就是个刑事案件。因为当时媒体还没有过多的介入,还没有像现在一样全国人民都很关注这起案件。加之我每年办很多这样的故意杀人案件,其中有不少都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

  所以,我接手的时候,并不觉得这个案件有什么特别。我介入本案以后,看了相关的媒体报道,再跟药家鑫的父母商榷以后,就以药家律师的身份和被害方的律师洽谈接触,商议民事赔偿事宜,并经多方努力,促成了药家鑫的父母向被害人父亲道歉的情况。

  至于民事部分到现在没有达成和解,主要是药家父母的民事赔偿能力有限。其实药家鑫父亲的态度挺明确的,就是人命无价,不要和被害人讨价还价,了解被害人的意见以后,就全力以赴的凑,能凑多少算多少,截至今日,其所凑的与被害人的要求还是有一定的距离。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后,那就履行正常工作哦,阅卷啊、开庭啊等等辩护律师正常的工作。

  记者:您对药家鑫有何印象。

  路刚:我感觉被告人还是内向,话不多。总体感觉心智不成熟,虽然已经21岁,但是我感觉他好像还有点未成年的影子。心理负担比较重,压力比较大,有厌世的想法。

  记者:您想对关注药家鑫案的网友说些什么?

  路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只是想说, 辩护制度是司法的进步,辩护制度被无端攻击是司法的倒退。在法庭上不怕有人为被告人辩护,可怕的是整个审判一边倒,没有人为被告人辩护。那是才人人自危,权利无法保障。

  记者:您怎么看刑事律师这个职业。

  路刚:我非常喜欢刑事律师这个工作。只是目前感觉到刑事律师的权利还是难以得到保障。法律对辩护律师权利的界限规定的也不是很清楚。中间有很多隐形地带,稍微不注意就有触雷的可能。律师的取证制度也须加以完善。辩护律师当庭辩护的权利并不能得到十足的保证。

  时下有些案件,由于媒体的过多的介入,有很多律师在法庭上发言都是畏首畏尾,不敢说话,除在专业上要注意外,还要考虑其辩护语言传出法庭以后社会的反响,生怕受到网络暴力的侵害。如果允许此类事情不断重复发生,以后所有的刑事辩护律师都不敢说话,辩护制度将会形同虚设。这是司法的倒退啊。何谓刑事辩护律师,就是要敢于为被告人说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你从哪看出被告人是激情杀人?

  路刚:法庭上的辩护意见仅代表我的个人观点。现在国内对激情犯罪的概念争议比较大,司法部门也没有就此进行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量刑时却予以考虑。目前关于被害人须有过错在先的概念应该是国外相关规定的原译。如果按照外国语言重新翻译国外规定的话,不一定会翻译为“激情杀人”。

  我觉得翻译的激情杀人实际上想当于国内的激愤或者义愤。因为国内激情以及激情犯罪的概念实际上是广于国外的相关概念的。因此,由于学理上原来存在的争议也就会导致本案观点的争议。像国内有将行为人由于长期的心理不健康的状态,在外界事务的影响或刺激下(注:该影响或刺激是不以被害人的过错为前提条件的)的过激行为也划入激情犯罪的范畴。因此,基于法庭调查的事实,我结合我对法律的认识,将我的观点看法提出来,请法庭斟酌。具体是否成立由法庭依法认定。其实我们也没有就激情杀人进行讨论的必要,因为我提出这个观点只是说明被告人的主管恶性、动机以及其具有心理缺陷的特征。并没有否定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以及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李婧)